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8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塘鸿云日化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红岭南路57号。
经营者:石细云。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塘鸿云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