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09号原告: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沈宝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苏州道**-1316.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原告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冯建明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