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宁03知民初2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桂兵,男,1970年8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原吴忠市利通区桂兵千禧陶瓷厨房设备批发部经营者(已注销)。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桂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雪梅审判员马海法审判员马媛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亚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