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7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理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金玲,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金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