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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69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华弘凯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97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弘凯图书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老墟村XXX号202。

经营者:王海洋,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XXX号院2号楼9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弘凯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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