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635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程林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立白公司诉称,其作为国内日化龙头企业,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
其中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经立白公司长期宣传并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被评为驰名商标。
亿源公司未经立白公司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犯立白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与案涉交易的收款人,是共同侵权者,应与亿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故立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亿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其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亿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故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之一寻梦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之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故立白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亿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山东亿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