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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执1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

经营场所:新蒲新区新舟镇中北路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FKCTN6W。

经营者:李雪琴,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1007744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李雪琴副食店、李雪琴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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