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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盛云洲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25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盛云洲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盛云洲;孙红;北京金通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255号之一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博,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盛云洲。

被申请人:盛云洲,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孙红,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盛云洲、孙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云洲、被申请人孙红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云洲、被申请人孙红进行财产保全,继续冻结、查封、扣押20000000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云洲、被申请人孙红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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