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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

住所。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供销商城**1网点。

经营者:艾兵,业主。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并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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