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
住所。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供销商城**1网点。
经营者:艾兵,业主。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并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