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72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市金顺家超市、汪纯华: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金某家超市、汪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辽0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调兵山市金某家超市、汪纯华应负担执行款3053元(本金3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8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汪纯华将人民币3103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305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交财政部门,被执行人汪纯华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