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31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信义眼镜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文化路/div> 经营者:贾济凯。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信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