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2210号原告:烟台北四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百业街**。
法定代表人:刘文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
法定代表人:于义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烟台北四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浩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网上立案。
原告烟台北四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北四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