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尚购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29号东城万达广场2F层2073号商铺。
经营者:王龙。
被告:福建省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营开发区尚购百货商店、福建省澳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