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5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嵊州市熙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07363287W。
法定代表人:吴佳。
被告:吴佳,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熙典电器有限公司、吴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熙典电器有限公司、吴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