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098号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859741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启文,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启文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