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彪,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土城路102号。
经营者:黄银才。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纸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以下简称墨香画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宣纸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宣纸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墨香画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宣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