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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廉宏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4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廉宏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廉宏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4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廉宏彬,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廉宏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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