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知民初12号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货物小区。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金阳俄货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橡山街。
经营者:董晓艺。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金阳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