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5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志聪,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21X。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原审被告人何春梅,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微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49。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原审被告人胡家俊,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12。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志聪、何春梅、胡家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452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志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何春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胡家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6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及配件1批、手镯102个,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五、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的622*************144账户内的142.12元、冻结在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口分理处的621********30594506账户内的4513.68元、冻结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运营管理部的755********0301账户内的662.87元,均属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冻结的银行账户621*************031、621************5419、622********02023875、622*************374、622*************418、520**********271、62178********400726、621728********61577、621*************498、755********0501,予以解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志聪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志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志聪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志聪撤回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刑初4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