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永昌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天津路**。
经营者:柳尧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永昌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永昌眼镜店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度市永昌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度市永昌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平度市永昌眼镜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