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5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炫之彩饰品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炫之彩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