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12号原告:广州讯迪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九龙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苏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治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瑞格通电子通讯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城四楼45号档。
经营者:李润文,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广州讯迪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瑞格通电子通讯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壳(3)”]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讯迪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讯迪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