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28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34号森林阳光花园1号楼9层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先,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末末迪资公司)诉被告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徵柒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末末迪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徵柒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徵柒翕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徵柒翕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末末迪资公司第21897801号“MOMOSTIC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徵柒翕公司赔偿末末迪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事实与理由:末末迪资公司是第21897801号“MOMOSTICK”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无绳电话;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手机带;

智能手机;

手机;

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网络通讯设备;

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

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末末迪资公司发现徵柒翕公司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上开设有网店且存有销售使用有末末迪资公司第21897801号“MOMOSTICK”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商品。

徵柒翕公司未经商标权人即末末迪资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店铺产品销售页面突出使用“MOMOSTICK”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徵柒翕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销售页面中使用了与第21897801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末末迪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对末末迪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徵柒翕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徵柒翕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的侵权行为,给末末迪资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末末迪资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徵柒翕公司辩称,1.我方不构成侵权:我方店铺中展示的被控侵权商品,经过网上查证显示此商品是正在正常销售的产品,不是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我方不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更无损害事实发生,我方店铺中销售为零,也未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被控侵权商标是不知名商标,在公众中没有知名度,我方在经营过程中也不知道该商标的存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

2.我方店铺中展示的产品,经营模式是“一件代发”的代销方式,我方只是中介行为,非实际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3.原告的商品在淘宝网上有公开销售,不能证明我方展示的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有任何关系。

不知名商标不经授权不允许销售应有告知义务,如果原告允许销售又不明确在显著位置说明“不经允许或授权”不能销售公告,即应视为同意卖家可以销售或以中间介绍达成销售。

但原告以商标维权为名起诉众多商家从中获利,存在恶意诉讼嫌疑。

4.我店铺案涉展示的商品在形成交易之间已经下架删除,销售为零,收藏为零,也没有交易结果,没有利润,没有侵权结果也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方不存在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第21897801号“MOMOSTICK”字母商标的注册人为末末迪资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括无绳电话、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智能手机、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网络通讯设备、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徵柒翕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被核准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销售及网上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厨具、玩具、家具、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家居用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器材、制冷设备、管道配件、摄影器材、眼镜及配件、皮革制品、化肥、饲料、酒店用品、卫生洁具、玻璃制品、音响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包装材料、陶瓷制品、纸制品、照明设备、环保产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装饰用品、电脑及配件、第一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农副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0月30日,末末迪资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方式,对徵柒翕公司在京东平台上销售“MOMOSTICK”手机支架的网页内容进行录像采集。

内容显示:1、京东平台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网店名称为“徵柒翕首饰拼购直营店”,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钟,注册地址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晖达新天地2号楼1单元903室,经营期限为长期;

2、该网店中销售页面为一款名为“适用于[带无线充]手机指环扣懒人支架桌面女款ipad平板电脑男配件直播抖音神器支撑架气囊通用看电视苹”的商品,该商品图片中显示商品包装上有“MOMOSTICK”标识,该商品的价格为2人拼58.1元,单独购买64.6元。

经当庭比对,被告徵柒翕公司在京东平台网上所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上的“MOMOSTICK”字母标识与原告末末迪资公司享有的第21897801号字母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末末迪资公司系第21897801号“MOMOSTICK”字母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徵柒翕公司通过京东平台网店销售的涉案“MOMOSTICK”手机支架与原告末末迪资公司享有的第21897801号“MOMOSTICK”字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类商品,被告徵柒翕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标识的使用得到了原告末末迪资公司的许可,故案涉手机支架系侵犯原告末末迪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徵柒翕公司销售该手机支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末末迪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徵柒翕公司虽辩称其经营模式系“一件代销”,但被告徵柒翕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其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原告末末迪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徵柒翕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明证明被告徵柒翕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同类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被告徵柒翕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以及原告末末迪资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由被告徵柒翕公司赔偿原告末末迪资公司4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第21897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徵柒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