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忆犹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苏家庄乡下东峪村南。
经营者:陈斌麟,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山县忆犹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