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24号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库山三德创业孵化中心。
经营者:张洪山,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平村东阜路边首层。
法定代表人:方建英。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