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48号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1-59室。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香枝一次性餐具批发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市场西院3号,实际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香枝。
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香枝一次性餐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