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48-1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毫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杜仲路数字城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尹德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玲,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毫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毫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