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7号原告:俞晨航,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鸿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学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晨航诉被告徐州鸿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晨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晨航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晨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晨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