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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日与马秀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92号
案件名称陈明日与马秀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明日;马秀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马秀连,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在执行陈明日与马秀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秀连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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