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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3民初2925号
案件名称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2925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四区1排15号。

经营者:孙跃明。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审理中,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明翠五金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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