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914号
案件名称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14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月华工业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佘某1。

被告: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1。

被告: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富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乐醇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青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包装盒”、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