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超市歙县王村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46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超市歙县王村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超市歙县王村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4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徽州超市歙县王村连锁店,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经营者:王桂红。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徽州超市歙县王村连锁店(以下简称徽州超市王村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宏联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而宏联公司提交的(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宏联公司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境内代为其诉讼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权在诉状上签名盖章,并享有转委托权。

因此,民事诉状落款有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签名,正是实施上述委托书中的代理行为,不仅符合民法总则关于委托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也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徽州超市王村连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徽州超市王村连锁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状中列明的原告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具状人处,有“张洁”字样的签名并加盖有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且起诉状的骑缝处所加盖的亦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因此,本案起诉状的具状人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不享有本案诉求的实体法权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是自然人,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亦无权作为诉讼代理人代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宏联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本案中,宏联公司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第10065567号大嘴猴图形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使用许可权和维权事宜,该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现宏联公司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宏联公司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在中国大陆境内代为其诉讼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权在诉状上签名盖章,并享有转委托权。

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以宏联公司名义出具民事起诉状,在落款处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律师姓名符合授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

因此,一审裁定以本案起诉状的具状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宏联公司的起诉,应为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民初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