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69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码头镇黄河二路三利社区旁的三利商贸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玉芬,经理。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