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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华、何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8790号
案件名称何金华、何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金华;何泉;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何绍华;邹文斌;候进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8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金华,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泉,男,汉族,1988年7月出生,证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峰,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绍华,男,汉族,1982年8月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原审被告:邹文斌,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原审被告:候进灿,男,汉族,1983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上诉人何金华、何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绍华、原审被告邹文斌、原审被告候进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已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单号为1071389719725)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明峰。

经查,前述邮件一审法院已于次日签收,而一审法院在2019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时对两上诉人送达传票的方式却是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双方在二审时亦不能协商解决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何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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