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71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韩昌权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韩昌权。
被告: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
法定代表人:肖冬梅。
被告: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投资人:肖远昌。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金牛区韩昌权食品经营部、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金牛区韩昌权食品经营部、郫县锦蓉食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选昌豆办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