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22号之二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马可金尼卫浴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大沽南路895号(登发装饰基地2A-96号)。
经营者:葛秀玲。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马可金尼卫浴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