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6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雪博服饰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隆宫乡荆东村。
经营者:石搏然。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雪博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丘县雪博服饰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