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62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龙仕仁(LIANGShihJer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欣慧(CHUASHINHW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丘绍清,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丘绍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沈桂秦,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渭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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