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35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住临沂(鸿大厨卫配件)。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