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9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杨绍平,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绍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DENSO”图形等商标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
2018年2月起,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为非法牟利,在其账号为“路路通火花塞”的淘宝网店上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3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郑某某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XXX号新峰楼XX室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3800余件,货值金额3.8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书证;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
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证人吴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
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郑某某网店交易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郑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
其已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销售金额小,且其已将店铺转让他人,不再继续经营,其中3万余元商品尚未销售;
郑某某家中有未成年的小孩及刚流产的妻子需要照顾;
郑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预缴罚金;
郑某某可塑性强,根据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让其早日重返社会、重新做人。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七个月内的刑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DENSO”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书证,证实日本电装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取得涉案“DENS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火花塞等,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实在被告人郑某某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火花塞3855件、包装盒3000个。
3.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材料,证实扣押在案的赃物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的事实。
5.证人吴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吴某某从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后销售的事实。
6.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网店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的金额及待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9.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郑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郑某某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不接受教训,再次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朱叶青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