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清,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旺食品超市业主,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守卫,天津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