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2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汇佳生活超市泰山路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泰山路112号。
经营者:杨军,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襄阳李三糖酒批发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第12栋1-2层21号房。
经营者:李海,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汇佳生活超市泰山路店、襄阳李三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