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68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好格极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菱广场15层编号为115009。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格极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