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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与杨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与杨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杨三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知民初373号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庄铭玮,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三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经营者。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辉煌公司)与被告杨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被告杨三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驳回了该异议申请。

杨三杰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民辖终23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杨三杰的上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654029号“HH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5000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等合理费用);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8年,拥有“HHSN”“辉煌水暖”等数十件注册商标,产品线包括水龙头、卫生瓷器、浴室柜、淋浴器等全系列厨卫产品。

2001年10月2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等,并已续展。

2011年6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将1654029号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并特别约定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或委托第三方针对该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原告调查取证,被告经营的“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在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名优建材城C馆B-16店销售的“辉煌马桶”、洛龙区牡丹大道康城迈凯龙内星美建材家居一楼中厅L8012店出售的“辉煌坐便”,相关权利人从未自己或许可他人生产、销售过该坐便,该产品及包装上的“HHSN”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属于非法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第1654029号注册商标是经商评委认定的驰名商标,应受到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坐便器,和原告的产品极易造成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侵害了原告的商誉。

为维护原告的权利,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三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第1654029号“HHSN”商标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水暖设备厂,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水暖装置,水龙头,压力水箱,小便池(卫生设施),排气风扇,沐浴器,冷冻机,电暖器。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

2007年6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10220号《关于第4340550号“HHSJ”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654029号“HHS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将1654029号注册商标许可原告(原名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使用,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许可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并特别约定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和/或委托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对该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2019年3月22日,福建辉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镇到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3月23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杜某及公证员助理苏庆南的监督下,潘镇来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名优建材城B区16号的“HHSN辉煌”商店,依次对“名优建材城”的入口、“HHSN辉煌”商店的门面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在该店购买了“坐便器”一个,以手机微信支付人民币1300元,并在该店取得购销合同、名片各一张。

该购销合同显示,销售方:灏源建材商行,地址:名优建材城C馆B区16号,电话:6278×××860165928。

名片显示,辉煌卫浴豫西旗舰店,地址:王城路名优建材城C馆B-16,电话:601659286278×××8,手写标注了“135××××0584杨”。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潘镇对上述商品、购销合同、名片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8张。

拍照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商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商品和购销合同、名片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2019年4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71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并将所拍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所购物品由福建辉煌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2019年3月2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杜某及公证员助理苏庆南的监督下,潘镇来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康城迈凯龙内星美建材家居的“HHSN辉煌”商店,依次对“星美建材家居”的入口、“HHSN辉煌”商店的门面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在该店购买了“坐便器”一个,以手机微信支付人民币1400元,并在该店取得票据、名片各一张。

该票据显示,辉煌豫西总代理,地址:王城南路名优建材城C馆B-16,订货电话:6278×××8。

名片显示,辉煌卫浴豫西旗舰店,地址:星美建材家居一楼中厅L8012(原红星美凯龙),电话:6275×××7。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潘镇对上述商品、票据、名片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8张。

拍照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商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商品和票据、名片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2019年4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72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并将所拍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所购物品由福建辉煌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庭审中,本院在确认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比对。

公证封存的实物为坐便器两个,与(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719号公证书和(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720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两个坐便器的水箱盖上均使用了“HHSN”字样。

另查明:原告福建辉煌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原名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2019年2月22日,更名为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三杰,经营场所为洛阳市荣大建材城C馆一楼B区16号,经营范围为洁具、五金批发零售,2019年5月31日该商行注销。

本院认为:福建辉煌公司经第1654029号“HHSN”商标注册人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的(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719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所经营的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销售。

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小便池(卫生设施),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坐便器,两者属于同类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坐便器的水箱盖上使用了“HHSN”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1654029号“HHSN”注册商标相同。

综上,公证购买的坐便器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但未经合法授权,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杨三杰作为原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已经注销,被告已停止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对于(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720号公证书所载事实,仅凭公证书中所附票据和名片不能确认该涉案产品系由杨三杰或其经营的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所售,故对原告基于该证据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被告杨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请未提出抗辩意见和异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被告杨三杰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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