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8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卢卫彬、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柳丫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企路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郭永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柳丫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