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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赵亚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赵亚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赵亚会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35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会,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赵亚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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