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35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会,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赵亚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