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9427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1号楼整套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1。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悦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70号中电c座2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2。
法定代表人:卢灿滨。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悦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