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798号原告:孙学成,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被告:桓台县城区翊铭快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X,经营场所桓台县城区云涛小区59号楼204沿街房。
经营者:赵翊铭,男,199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成诉被告桓台县城区翊铭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