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63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广博现代之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F。
法定代表人:石民民。
被告:石民民,男,汉族,1988年09月0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梵电子有限公司、石民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72××××.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