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执8号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莎,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执行人刘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莎银行存款54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志军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雯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